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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解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2-13]

【原创】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解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2015-09-25 盛方商学 盛方咨询 盛方咨询

截止2014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老龄化水平远高于国际社会标准,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难成为制约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就在同年,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养老用地带来了曙光。总体来说该《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指导。


第一、此次《意见》从性质上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属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明确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并指出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在以往的《划拨用地名录》中的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明确了供地方式。以往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基本上无法取得划拨用地,而本次《意见》为民办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划拨用地提供了条件。《意见》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第三、要求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对用地规模提出了标准,其中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第四、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


第五、利用集体土地。本次《意见》明确了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养老用地开辟了另一条方向。


第六、强调了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明确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明确了养老住房的标准:“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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